诺奇公司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no.
特许人:泉州市诺奇时装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业区鸿盛商厦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0595-22357077/22357177 ?传真:0595-22357277
受许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前 ?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诺奇”商号、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诺奇”商号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1)商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代理销售的商品。
(2)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诺奇”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3)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各种告示牌、购物袋、各种广告礼品等。
2.特许授权
(1)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诺奇”商号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商品。
(2)甲方将其所有的“诺奇”商号、商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诺奇”商号的经营活动。
(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无权且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
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诺奇”连锁店,并以此作
为最终获得“诺奇”商号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2)连锁店内的pos管理系统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提供并授权使用,此项费用
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3)乙方必须完全相信甲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但盈亏自负。
甲方只参与经营管理,并不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注:第(3)条款中根据与乙方的商定在□内打勾任选一款。
(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不能经营或代理其它任何商品。但乙
方有权提供当地的市场信息供甲方参考,以便甲方能提供更为适销的商品。
(5)乙方在经营时必须完全按照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体系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如对
价格体系有异议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一定
保证金作为处罚并追究责任。
4.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