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珍藏有康熙年间“新安人”谢胪一的一份商业经营合同书,原文如下:
立议合同汪元长、谢胪一,向因两家各有绸布店业开立汉镇,历年收看客货,以致获利艰难。今两家情同志合,议请谢占武兄坐庄苏州,置买绸布等货。开单下苏,公同酌议:各开各店应用之货,以便配搭发卖;所买之货来汉,照单均分,毋得推诿;在汉置粮等货下苏,得利照本分息。在苏对会亲友银两置货,倘货未到,两会票先至,各照来信会票应付。其有货来,或要多收者,照苏原价加利三厘钱,以补少收之家。又,在汉两店来往,议定现兑银两,加利五厘钱。庶彼此通融而攸远矣。但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倘有此情,神明鉴察。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议谢占武兄俸金九五色银三十两
一议公账之银无得代亲友买物
这份合同书文字不长,却内容丰富,从中可以看到,康熙年间徽商在经营上已有以下特点:
吴楚贸易成为徽商重要的贸易活动。吴楚之间,除了有长江中下游天然黄金水道的便利交通运输外,更有极大的物货盈缺互补。入清以后,苏浙的经济已主要是盐业和棉布业,尤其是作为吴地重镇的苏州,在康熙年间,就已成为全国的棉织业中心,棉布是其主要的商品资源,粮食却不能自给;而位于长江中游的楚地则早已是天下公认的粮仓,是长江下游地区粮食的主要供给地,两地的粮价之差高达50%—100%。因此,两地互通有无,开展贸易,获利巨大。本合同书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贸易。
行商坐贾结合,经营方式日趋成熟。徽商的经营,最初多是家无定居的行商,明以后,寓籍或寄籍的坐贾才大量出现。在清以前,行商和坐贾在徽商中基本上是分离的,行商、坐贾结合一体,相依而用、相附而成,主要是入清以后的事情,本合同书就是典型的一例。行商和坐贾由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内、于同一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内在有机地结合,坐贾的利微因接受了行商的大利而为之改;行商的风险则因分解消化在坐贾的稳定之中而无存。这种变革,反映了徽商在经营方式运用上的成熟,由之带来的必将是经营规模和业绩的大幅攀升。
讲求众志协和,注重建立商业联系。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徽商宗族观念很重。但徽州又是“礼仪之邦”,徽商乡谊观念又很强,不同族人在共同的经商道路上,讲求“众志协和”,“合志同方,营道同术”,本合同书就是对此的一个典型说明。
合同书上的两位当事人,在汉口的同一条街上开同一种的店,本身就该有同行相斥的嫌疑,更何况又彼此存在了“历年”“获利艰难”的现实。对此,他们两人考虑的不是如何相互排斥、作对,而是怎样团结协作,寻找出路。于是,他们先是将两个本是相互分离、独立的店号并联起来,构成一个联合体;再由此联合体派生出一个属两家共有的易地经营机构,负责人由两家共聘,给予俸金,既承担货物采购、供应站的职责,又担负货物受纳、经销站的任务,当然这其中必然还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反馈等;最后是构建一个三点组成的商业经营热线联系,扩大经营的范围和内容,提高经营的质量。可见徽商在经营形式上的成熟。
有比较完善的商业合同,契约意识很强。徽州本是个契约社会,历史上留存至今的各种契约文书就达二十余万件,其中就有不少商业方面的协议合同书。但就目前已发现的商业合同书看,清以前的主要是有关资本合作入股的合同书,所要解决的只是资本的来源问题,议定的也主要是股利关系原则。而本合同书则是就如何开展经营上的合作而制定出的,协议面广,内容具体细化,既全面贯彻了理性严肃的商业原则,又不乏通融灵活的人情常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徽商在制定商业合同问题上的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书上就如何保证“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问题,只用了“神明鉴察”4个字,深切透露了徽商对契约合同的神圣性及自觉遵守的必然性的充分确认与理解,反映了徽商一种极强的契约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