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立遗嘱人:冯金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特立遗嘱,由于我不识字也不会写字,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环北路14号6-3-301室的房产一栋(建筑面积:77.90平主米,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3042301),该房产系我与老伴马义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儿子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继承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在我百年之后执行本遗嘱,其他众子女不得有异议。
立遗嘱人:
见证人:
在场人: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