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四川省**市粮食储储备库(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省烟草公司**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库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保管场地及用途
甲方提供场地(5号仓库)用于为甲方储存卷烟。
二、租赁时间
甲方提供5号仓库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该协议止。
三、代保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方提供5号仓库代保管费用为每月9000元,代保管费用按月交纳,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乙方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逾期须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交纳的代保管费用甲方应提供正规发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代保管期间,甲方应确保仓库及场地附属设施安全。
(二)在乙方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代保管场地重复租赁给第三方。
(三)在代保管期间,乙方人员在保管场所作业,应佩带工作证,乙方工作车辆应规范停放,不得影响正常的库内秩序。服从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统一安排进行,不得因单方原因对甲方上述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
(四)乙方对保管场所进行必要装修、加固、改造或增加设施设备时,需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仓库设施整体结构。
(五)乙方因生产或办公需要所产生的电费按表计费,甲方按原动力电计价标准,据实核收。
(六)乙方存储于代保管场所的物资收发及仓库内消防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安全工作由乙方自行聘请保安负责,如有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期间,甲方应保证库房房顶无漏水,若有漏水现象,甲方应及时处理,保证乙方卷烟安全。
(八)合同期间,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应保障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合同期间,甲方应要求内部人员遵守乙方的作业和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参观、进入仓库,不得干扰乙方经营生产。
五、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一)乙方不得利用保管场地进行保管用途以外的违法活动。
(二)甲乙双方因政策性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保管场地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使用该场地,可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使用,则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备优先续租权。
六、因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和政府行为导致出租场地毁损或物资损失,导致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一)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
(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八、附则
(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合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表:授权委托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