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采购单位):电话:
乙方(供货单位):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等产品事宜,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及条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采购乙方产品的内容、成交价格
产品名称成交单价(元/台)
采购数量(台)
合计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小写)¥:
备注1.乙方负责甲方采购产品的运送、安装、调试以及为甲方培训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年月日前在市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
1、标的、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台,每台单价为元,合同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2、产品采购的货款支付方式
2-1.预付款的支付
2-1-1.本采购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采购的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2-1-2.如甲方未能按双方上述约定准时支付产品采购的预付款,则同意乙方交货期及安装调试等时间作相应的顺延。
2-2.余款的支付
2-2-1.产品安装调试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安装调试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2-2-2.产品安装调试后个月内,甲方将采购合同货款总成交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产品质保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的方式向甲方确认。
3、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车载终端用户安装记录卡》。
4、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第三条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及乙方售后服务和维护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按照2003年4月15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和“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合格入围供应商评审项目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需求”执行。
2、乙方承诺产品保修期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产品整体保换期为3个月内、保修期为12个月内。其中核心模块保修期为24个月内;其它各配件和零部件模块保修期为12个月内;外壳保修期为6个月内。
2-2.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除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若保修期内维修后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器件的保修期相应延长12个月。
2-3.在保修期内,确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等原因引起的维修,乙方将以优惠价格进行维修。
3、售后服务和配件及时供应保证措施
乙方成为供应商后,将由乙方济南分公司与公司生产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服务与售后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年月日前在市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4、技术培训与定时巡回服务
4-1.签定本采购合同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时间安排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产品技术培训。
4-2.每年可根据我公司产品更新品种、新产品等供应情况,定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4-3.乙方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用户的技术指导、维修和支持等具体工作,确保用户利益和技术服务。
5、产品的维修
5-1.产品终生维修。
5-2.保修期期满后,继续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各种配件、继续以同样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维护内容提供服务。
5-3.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免费维修;因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维修只收取基本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
6、维修响应时间
6-1.采购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的分公司与生产服务中心和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承诺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时,市区内1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
6-2.对于不在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的县级用户,用户可在各地市下的指定县级维修网点进行维修或将需维修的产品邮寄到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第四条 供货时间、运输、安装调试和培训与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