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承包协议
甲方:乙方:
为增强企业活力,拓展经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建筑市场当前形势,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分公司的设立于经营范围
甲方在漳州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协商同意有乙方承包经营XX分公司,甲方出具有关证件资料,由乙方负责按所在地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注册登记、备案及年检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授权下自主经营甲方资质证书中水利水电业务范围内的XX市辖区所有招投标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合作经营期限:乙方承包经营XX分公司时限暂定三年,从设立之日起三年期满后,根据对乙方的经营信誉、项目管理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约及续约时限,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方式
由乙方承包经营XX分公司,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全权负责XX分公司的水利水电业务经营并对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的经营方式、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拥有自主权。
甲方根据情况可派员深入XX分公司及所属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指导,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账簿每季度向甲方报备。
乙方应认真履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合同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工程实施所需要的资源投入由乙方自行解决。承包经营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约经营,XX分公司由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设备属乙方所有。
乙方应为XX分公司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所有责任与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当并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的调查接受处理。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放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由此造成的劳动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协助乙方组建项目经理部,如需甲方派驻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甲方应予支持,派驻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其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为维护甲方形象与信誉,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当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 万元,直至甲方有权接管全部项目并采取更换施工队伍等必要措施。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项目进行管理,保持与业主的联系,协助办理与项目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办理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其他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中标后,乙方应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尽快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资金,人员、机械和材料物资,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责任和义务,直到工程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完成为止。
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现场文明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服从甲方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甲方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和资料。
乙方应承担甲方派驻工地或派出人员处理XX分公司有关事宜的工资、交通、办公、食宿等费用,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办理经双方协商认为必须由乙方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管理费用
乙方按年度完成工程量分档分段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1)、约定年保底上缴管理费第一年 万元,第二、三年各 万元,600-1000万元工程量按造价 缴纳,1000万元以上工程量按造价 收取,管理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以上管理费仅属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上缴上级和国家规定应由漳州分公司负担甲方代交的所得税费。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信誉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2、除上交甲方前项管理费外,其他收益全部转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经营者有权自行支配。
3、除双方另有商定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款项。
第六条 项目投标与人力资源
项目投标费用:项目投标介绍信、编制标书费用、派出人员费用标准按公司《经营部管理办法》向乙方按项目收取。
人力资源与人员证书
分公司投标所需证件、人员第一年由总公司按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乙方应积极挖掘当地人力资源,培训或转入各类人员证件在总公司注册,经营一年后分公司应具备各项投标所需各类人员资格,满足工程投标需要,各类人员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工程师及五大员资格。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项目工程款直接转入XX分公司帐户,分公司账户应专用,并严格遵守《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项目中标后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及预付款保函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
因业主要求工程款直接转到甲方账户的,甲方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到帐后,扣除应收的管理费和工程履约保证金后,按业主实际拨款支付进度款。乙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足额、合法的发票、税单等票据,否则由甲方代扣预留,保修金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办理,在保修责任终止后支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约定,如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只能向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