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并负责 差旅费和其它必要的办案费用;
三、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律师要尽量协助;
四、甲方(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甲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案以判决或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中)止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
?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委托人: 受托人:
(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