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游 委 托 合 同
委托单位: (以下称甲方)
旅行社名称: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安排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理预订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旅游内容和预定旅游项目及费用
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旅游行程、旅游项目、人数等信息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费用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应保证给予甲方优惠的价格。
第三条 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委托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四条 转委托
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形,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服务;
乙方应为转委托的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甲方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的;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有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家长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土人情;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旅游费用。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甲方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乙方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甲方客户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2、乙方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3、对可能危及甲方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乙方应按《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强制甲方客户购物和其他自费消费;甲方客户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客户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客户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5、乙方应当根据诚信实用原则为甲方客户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妥善保管甲方客户提交的各种证件。
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七条 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可以建议甲方客户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
乙方必需为甲方客户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八条 旅游合同的变更?1、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征得甲方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或甲方客户同意增加购物次数或另行付费项目等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行为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给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