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律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在 阶段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辩护)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忠于事实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捏造事,弄虚作假,乙方有权中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回。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者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参照现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合同实行协议收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基本费 元。
风险代理费用:为鼓励乙方努力工作,在支付代理基本费的基础上,甲方自愿以案件胜诉标的(或实际收回债权总额)的百分之作为风险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代理基本费给乙方。风险代理费用在甲方实现债权后三日内支付。
第八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若甲方不按时付款,则乙方可以暂停服务。若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三日仍不付款,则乙方可以不经告知终止服务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回。
第九条、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查询费、公证费、办案所需的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由甲方代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乙方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十一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止。如甲方需要继续委托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在办理事务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可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盖章):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联系电话:13507738780
地址:电话: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