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用工单位
(甲方)
派遣单位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两 年。派遣期限不得少于贰年。
第三条 派遣员工数量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 人(具体名单详见《派遣员工确认表》)。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四条 用工条件
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历 ;年龄 ;性别 :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