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
2466次阅读61次下载3537个字2019/11/5 10:24:00

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 进行托管。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的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1.1 能源费用委托管理
能源费用托管合同是甲方委托乙方对热力站内能源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指由甲方和乙方约定能源管理托管费用,由乙方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1.2能耗基准
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连续稳定运行2年(含)以上的能源消耗量的平均值。
1.3年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的年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二节合同签订依据
2.1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2.2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
2.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
第三节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所属的托管管理期限为 年、自 始,至 止。
第四节 托管服务条件
4.1 合同实施前,本合同范围内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应当连续稳定运行两年(含)以上。
4.2 托管运行期间,年节能预计不低于 吨标准煤,其中,改造生产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整体年节能量的30%,改节能量应由有资质的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对能源托管质量进行评价。
4.4 节能改造和托管方案经双方签约同意后,不得单方自行修改。
4.5本项目应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
第五节 委托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委托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运营前,本合同能源运营费为 元,其中能源费用支出为: 元。
5.2 托管运行期内,甲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能源托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热力站运行发生的水费、电费、运行、维护费用在委托管理费中列支;
2、维修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a.热力站、二级热力管网、楼内系统供热设施、管线单项一次费用小于2000元在委托管理费中列支;
b.热力站、二级热力管网、楼内系统供热设施、管线单项一次费用大于2000元材料费由产权方出资,人工费用在委托管理费中列支;
3、公共责任险由委托方统一投保、保险费、保险免赔额及保险责任以外的赔偿在委托管理费中列支;
4、支付标准:
运行管理费=管理面积*支付标准(管理站线户为4.5元/m2,采暖季,管理站线为3.5元/m2,采暖季、管理热力站为2.5元/m2,采暖季);
支付运行管理费按上月底已收回管理费为基数计算;
供暖季结束,按供暖季满日的收费情况,结算并支付管理费余额。
每次支付以5%的已收回管理费留作保证金,年度考核结算后支付;
在本次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相关热价标准,则从调价之日起执行新的价格标准,或双方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第六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和实施以及能源托管运行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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