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存单保管协议(律师推荐)
2630次阅读69次下载1076个字2019/11/5 10:24:00

编号:
商品房存单保管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单保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保管标的为甲方名下的存单,存单金额为人民币 万(大写: 元整);存单号码为: ;所存银行为: 。存单密码由甲方自行保管。
2. 存单于乙方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认购活动结束时返还甲方。在认购活动结束之前任何时候,甲方要求返还存单,乙方将无条件的返还存单。甲方要求提前返还存单的,不再享有任何购房优惠。
3. 在该项目正式认购之日,甲方持此保管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证件,享受优先选房权及最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享受购房款总额 %的优惠。
4. 购房优惠活动仅限于甲方、夫妻及家庭直系血亲购房时享有。
5. 甲方持此保管协议仅作为优先选房的凭证,不锁定房源也不确保甲方必定能选到房源。
6. 甲方限办理一份存单保管协议,如在当期认购时未选中合适房源,在后期认购时持此存单保管协议享有的优先选房权、购房优惠不变。如甲方最终未能选到合适房源,可到乙方售楼处提出返还存单的书面申请,乙方将在收到申请次日起的 工作日内返还存单。
7. 在该项目认购活动结束次日起 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向乙方书面申请返还存单的,存单由乙方自行处置。
8. 正式认购时乙方会提前以书面的或口头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果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乙方售楼处认购,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优先认购权及当日的购房优惠。
9. 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收到乙方的通知信件或通知电话,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0.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且甲方向乙方交付存单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向甲方返还存单之日起失效。
11. 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二页,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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