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以下简称“光韵达”、“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金东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光韵达在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交易,本所分别于 分别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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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光韵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交易各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光韵达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洁、李国平、前海瑞旗、徐敏嘉、上海盈之和、王翔、徐亦文、陈光华、吴梦秋、万刚、庄楠和邱罕文持有的金东唐 100%股权。本次交易项下,金东唐 100%股权的作价为 22,1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 8,840 万元,剩余 13,26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准,确定为 21.28元/股,发行数量为 6,231,197 股。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光韵达新增股份的情况如下(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序号
交易对方
资产认购获得股份数量(股)
占本次发行股份比例
1
2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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