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x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 x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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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改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前锋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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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前锋股份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引用或根据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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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