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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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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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