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工程机械、制造)
编号:
甲方(出租方):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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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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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
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
本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
租赁物: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买卖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与供应商签署的有关租赁物买卖的合同,详见附件三《买卖合同》。
起租日: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具体日期根据本合同3.2条的约定确定。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供应商:指租赁物的厂商、制造商、销售商等,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租赁物
租赁物是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向乙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物件(详见附件二)。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乙方占有和使用。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或有)和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租赁期限由《特殊约定》(附件一)确定。
本合同起租日是指甲方按照《买卖合同》支付首期货款之日。
租金
租赁本金是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的基数,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租金的期数、每期金额、支付时间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银行工作日。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甲方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日,对租赁利率中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无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的租金额支付剩余租金。本合同签订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起租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租金。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指导利率的,则参考中国交通银行总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