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关运输协议
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综合运输的有偿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定:
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货物进出口运输,清关等事宜。
双方义务
甲方的义务
2.1.1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全套报关资料并详细提供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报关抬头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及时安排清关。单据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委托乙方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货权所有人为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时,准确表明收货人或凭指示的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1.3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中国海关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延误,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1.4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或以足够保证货物长途运输安全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2.1.5 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乙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2.1.6 如需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实际费用;但如果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乙方不予接受。
2.2 乙方的义务
2.2.1 乙方在单据齐全并且货物到港后安排清关,并应及时将关税,增值税票复印件传真至甲方,甲方应及时缴清关税,增值税,如因甲方未及时缴清税金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报关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积极协商处理。
2.2.2 合理调派运输工具,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运输任务,并负责除起运地和目的地以外的转运过程中的货物装卸,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保持安排的运输工具处于“适合运输”的状态,装货的货箱保持箱门密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2.2.3 乙方在清关需要的单据齐全情况下,在货物到港后7天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相应之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2.2.4 运输过程中货物减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如果托运方委托承运方保运输险,则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代理托运方向保险公司求偿。如果托运方未委托承运方保运输险,则托运方应自行投保;若发生上述情況,则托运方自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求偿。
2.2.5 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甲方的商业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货物的交接手续
3.1 甲方与乙方的货物交接
3.1.1甲方提供提货人的名称给乙方,提货人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实际提货人不符,乙方可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对于货物的检查和签收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箱数或板数即乙方并不对包装箱内的数量核对负责。
3.2 乙方与收货方之间的货物交接
3.2.1 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前,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到货时间,收货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
3.2.2 货物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后,乙方和收货方在场点件交接,收货方确认无误后,在乙方所持的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收货;
3.2.3 如有托运货物件数的溢短或外包裝的破损。收货方应在交签单据上批注清楚。
收货人不明/不详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应在24小时之 內以书面及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並在48小时內对货物负保管责任(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于超出保管期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提存货物。收货人逾期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货人、甲方及乙方协商确定。但因乙方逾期通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
4.1运费及结算
4.1.1结算凭证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合法发票和对帐单(甲方要求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