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辆牌照出借人): 乙方(车辆牌照使用人):
证照号: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认可乙方拥有车辆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的车辆所有权,乙方认可甲方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取得的 号车牌。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甲方将自有车辆牌照借给乙方使用,乙方自行购买车辆挂牌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租赁期限:
双方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非经任意一方提出解约要求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外,租赁期限到期顺延至第二个年度。
租赁费用:
2.1乙方按 年 月 日(年\月)结算租金,(年\月)租金为 元。乙方于 .日前将月租金转账到甲方提供的帐号。
2.2甲方账户信息:
2.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租金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等额发票。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3.1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完车辆登记手续当日将与车辆及证照有关的全部手续原件交予乙方保管。
3.2甲方在出租车牌期间,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汽车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各项事宜。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等事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时,第一时间配合乙方解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索赔证明材料等)。甲方除要求乙方支付合理必备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3.3租赁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中断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不得自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车牌指标。
3.4甲方不得因乙方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而实施抵押、转让、出租等任何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3.5甲方保证涉及甲方债权债务等问题的纠纷与京xxx车牌号的使用及与车牌挂靠的车辆无关。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辆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
3.6甲方应向乙方退还车牌租赁到期而未到期使用的车辆保险余额(可按月计算至已使用的期限)。
乙方权利:
3.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牌照及全部手续。并于租赁期限到期后妥善归还。
3.7乙方自行承担租用甲方车辆牌照期间的年检、违章、车辆保险、税款等费用。乙方在租赁车牌使用期间发生的各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均由乙方及乙方指派的司机承担自行承担。
3.8非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抵押该车辆。
四、变更条款
4.1租期届满后,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未置可否的,乙方可依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续租使用。
4.2任一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另一方对各类通知及文件已收到。
4.3其它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4.4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影响,需解除协议时,双方协商后终止协议。
五、违约条款
5.1甲乙双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违约方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和责任。
5.2因甲方或非乙方原因中断租赁期限或导致乙方使用受限的,乙方有权利另行租赁同等型号的车辆直至租赁期限到期,甲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全部费用。
5.3因甲方未积极配合履行3.2条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利根据其实际损失主张甲方的违约责任。
5.4因甲方原因出现本协议3.4、3.5条约定内容的,甲方应按乙方车辆原值照价赔偿。
5.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牌及证照材料丢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5.6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的,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直至双方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七、附则
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