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商铺坐落于 市 路 号门面房 间。该门面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附属设施:(见房屋设施清单)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经营范围为 ;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 个月支付一次,以 方式支付。
第一次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次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设施押金 元,大写 元。
其他约定: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有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未明确提出续租的,甲方有权到期收回房屋。乙方用于经营的设施,经甲方同意,方可拆除或移出;拆除设施给甲方房屋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5、凡遇政府部门要求需对商铺或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时,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因改造对乙方经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商铺结构及配套设施。乙方开始装修该商铺时,应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且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如因装修需改变商铺结构或原有配套设施时,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应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市政收费标准为准)税金及其他债务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4、租期满乙方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服从甲方管理;
6、乙方应在租赁期前一个月明确是否续租,续租的签订合同;不续租的在期满后7日内搬离完毕,并清除使用痕迹、保持清洁。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7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1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押金: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天以上的;
(2)物业管理费逾期两个月未付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