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 第一、应当明确销售代理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即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独家销售代理;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坐落、类型、房屋面积等);销售代理的区域;代理期限及其延长等问题。
第二、应当明确代理费用的负担问题。代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外一般推广费用及开发商特别要求制作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费用;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费用。
第三、应当明确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针对开发商制作的销售价目表,代理商可否视市场销售情况在销售价目基础上灵活浮动以及浮动的幅度;代理商高价销售收益如何分配;低价售出时开发商是否认可。
第四、应当明确代理佣金及其支付。代理佣金通常为一定比例的实际销售额。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代理商的代销事项即告完成,即可获得全部代理佣金。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代理商。当然如果是代理商代为收取房价款,代理商可在房款中事先扣除应得佣金。此外,对于代理期限结束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代理佣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也应约定清楚。
第五、应当明确销售过程中违约情形的处理。包括因购房者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分配、因开发商或代理商原因导致对购房者的赔偿由谁承担等。
当然,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房款收取、交房、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方面内容,开发商与代理商也应在代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黄可磊律师 [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