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1991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
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要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
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
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
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