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907次阅读67次下载954个字2019/6/20 21:0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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