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河消费者协会黄河分会运用“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含义,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2009年12月2日,消费者张某在小河黄河路某家用电器专卖店购买家用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口头讲好张某第二天前来提货,张某当场交纳了500元的订金,商家出具给张某“订金”500元的单据。当天张某回家后,发现家人在其他商场已经购买了这些电器并已安装,随即赶往该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回押金,商场认为张某违约,不予退款,张某随即到黄河消协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分会进行调解。经调查,投诉内容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在宣传上述法律法规的同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耐心说服,指出经营者不能以拟定的格式单据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对双方解释了“订金”和“定金”的不同含义,被投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场退回“订金”500元,同时工作人员也指出张某在购物过程中未和家人沟通造成经营者的不便,也有一定过错。
通过调解,经营者称通过该事件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表示在今后经营中一定合理、合法,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