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订购合同新
742次阅读68次下载1806个字2019/6/20 21:03:00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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