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市民张先生通过个人信息发布,了解到哈市平房区有一套二手房需出售。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约定该房产的总价为15.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张先生立即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卖方林先生并入住。据张先生介绍,当时该套房产还没有装修,产权证也没有下来。因此他们在合同中约定,待该套房子的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由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更名过户的手续。
2009年11月,该房产的产权证终于办理完毕,但卖方却要求张先生再出3万元购买此房,否则就不签字,不配合办理产权更名的事宜。张先生表示,卖方毁约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这3万元的问题。
律师说法: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阎兆明律师介绍,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的合同真实有效。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房屋状态为房屋已进户,卖方持有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书。在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卖方将产权证办至其名下后再行将房屋产权更至本合同的买房人名下,应该说买卖双方之间的此项约定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2009年年底本合同的出卖人已将本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所有权证办至其名下,此时,出卖人即有义务依照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与房屋买受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所配合买房将房产更至买房名下。
依本合同买受人的陈述,此时出卖人要求再付给其3万元方可配合其更名,此要求应为无理主张。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合同在签订时买方已将合同价款全部向卖方交付完毕,同时卖方已将合同标的物专用买方占有使用。此时卖方如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买受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更名至买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