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为(以下称“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品种、数量、价格、金额、交货期限及地点以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销售单为准。
二、质量
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甲方保证所供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同批次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或定点屠宰企业出仓单和动检部门检疫合格证或农药残留检验合格证。
三、订货
1.销售单
乙方按照具体业务需求向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确认销售单。本合同约束并适用于双方之间订立的每一销售单,每一销售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本合同和销售单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2.销售单确认、生效
(1)乙方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单的形式向甲方订货,乙方可以将销售单传真给甲方订货,但在传真件中乙方应当予以签章,并保证该签章真实。销售单上应列明所订货物的名称、品种、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内容。
(2)乙方的销售单应当经过甲方的确认才能生效,甲方在确认乙方的销售单后,亦可以传真方式向乙方进行订单的确认反馈。
3.?销售单变更
销售单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变更本销售单,若乙方以合理业务需求和宗旨需更改本销售单(即“销售单变改”)的,如果任何变更导致甲方履行销售单所需的成本和时间有所增减,甲方可以对价格和/或发货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且乙方必须支付由此变更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交货方式及地点
(1)若乙方自提的,则交货地点为甲方处。(乙方自提时,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若需要甲方送货的,交货地点:;
(3)乙方授权以下人员为收货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上述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均视为乙方已验收合格并签收,乙方亦承认其法律效力。(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4)交货方式及地点约定具体以销售单约定为准。
六、验收办法
1、产品交付时,乙方应在交货现场与甲方一起清点产品,核对产品品种、数量,并办理收货手续。若未能及时到现场清点的,则甲方交付的产品以甲方清点的数量为准;清点若出现品种不符、数量不足等问题的,应自收货之日起两天内向甲方提出,甲方负责退换或补足,逾期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2、当产品交付乙方后发生的毁损灭失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结算
1、甲方向乙方提供货值元产品作为铺货,上述铺货产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超过铺货部分,乙方需按以下约定支付:在乙方每次补充订货后,甲方在次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补货的对账单,乙方自收到对账单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若无误应盖章签字确认后回传真给甲方;若有误应即时向甲方提出,不提出异议也不回传则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当月10日前甲方开具发票,在乙方收到甲方发票3天内支付货款。
2、其他:。
八、?对账
1、自本买卖合同签署后的次月起的每月公历第日(对账日)前,乙方应对截止至上月最后一日的甲乙双方的交易情况(应付货款)进行核对,并将签章的上月所有对账单据及收货单据原件交付甲方。
2、乙方如在对账日前未履行上述对账义务或与甲方在对账时对应付货款发生争议,则甲方在对账日的次日向乙方单方通知其截止对账日的应付货款;若乙方仍未履行对账责任的,则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对账单的数据为准。
3、乙方连续两个对账日不履行对账义务,甲方均可以停止供货,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其解除合同行为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
1、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及相关商务条款,均为本协议约定商业秘密;任何一方未经合作双方允许,均不得以出售、转让、赠与或其它方式将上述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