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1)
1530次阅读55次下载3191个字2019/11/5 10:24:00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BJDR律师事务所
年 月



BJDR律师事务所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J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zs企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czs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保证该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czs企业的保证: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就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czs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czs企业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道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czs企业填报lq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czs企业工商内档资料的查阅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的情况,并结合czs企业相关人员的介绍,czs企业设立时,合伙结构及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czs企业合伙人共八名,分别为:
1、普通合伙人:
ky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股东为czs企业的有限合伙人zcg(占50%股权)和lq(占50%股权),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75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3%。
2、有限合伙人:
(1)zcg,身份证号码XXXX,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19%;
(2)lq,身份证号码XXXX,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68.0%;
(3)lk,身份证号码XXXX,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50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2%;
(4)wy,身份证号码XXXX,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50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2%;
(5)wxy,身份证号码XXXX,在czs企业中认缴出资50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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